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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3〕116号
www.zj-safety.org.cn  日期:2013-07-15  来源: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
    新修订的《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以下简称新国标)已于201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强化我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切实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组织落实。
    一、切实抓好新国标宣贯培训工作。新国标对烟花爆竹在个人消费和专业燃放产品分类、药量、规格、包装、标志等方面规定作出了重大调整,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安监部门、公安机关要结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和《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相关内容,组织相关监管人员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全面培训,宣贯新国标。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积极稳妥的工作措施,有序落实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二、认真做好库存B级以上烟花爆竹产品的安全处置工作。根据烟花爆竹相关法规规定,在新国标将原属于个人燃放类的B级烟花爆竹产品调整为专业燃放类后,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不得再经营该类产品。各地要仔细研究适应新国标这一重大调整变化的对策措施,目前重点做好库存B级以上产品的安全处置工作。及时开展调查摸底,并把库存B级以上产品作为本地区重大安全隐患,制定专项治理方案报当地政府后实施治理,最迟于2014年3月底前完成库存B级以上产品的安全处置工作。原则上应采用以下方式:(1)有专业燃放市场需求的,责令经营企业按规定专库集中存放,并由公安机关监督销售;(2)没有专业燃放需求的,责令经营企业限期退回生产厂家;(3)除上述两种方式,其余B级以上产品一律由公安机关销毁、处置。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仓库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企业真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批发经营企业应依照相关标准及时将现有B级以上烟花爆竹产品存入1.1-2库中,严禁超量存放.
    三、严格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管。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应认真审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有关材料,特别是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能证明所运烟花爆竹种类、规格、数量的材料。在无专业燃放需求的情况下,凡属B级以上产品或当地政府明文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以及对未按要求张贴(粘贴)流向登记标识的产品,一律不得办理道路运输许可。同时,要严格落实运输通报机制,强化道路运输环节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运输、不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回执以及违反运输许可事项、未携带运输许可证、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装载烟花爆竹、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超速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等违法行为。
    四、全面开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变更换发工作。各地安监部门要在严格依法依规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新证核发工作的同时,根据新标准的变化适时做好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换发工作。一是对没有1.1级库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或出口)企业,要督促企业及时将其经营许可范围调整为“C级(架子烟花除外)和D级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或出口)”。二是抓紧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变更换发工作,重点是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调整为“C级(架子烟花除外)和D级烟花爆竹零售”。同时,进一步加强对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坚决制止批发经营企业向零售单位供应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和零售单位销售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等行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落实各项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要求,详细记录购销烟花爆竹产品规格、数量、产品级别、消费类别等具体信息,保障产品的可追溯性。特别是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要详细记录销售的时间、品种、数量、规格、购买单位或人员资质等情况,并留存一年备查。
    五、认真规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地区政府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专业燃放单位的监管。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焰火燃放许可证》,经公安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需要燃放B级以上烟花爆竹产品,且燃放规模达不到公安机关审批下限的,必须由专业燃放人员或专业燃放单位凭相关证明材料实施。凡专业燃放所需产品,必须从合法途径购买,严禁非法购买。专业燃放单位和专业燃放人员只能提供燃放服务,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同时,对群众举报或工作中发现的非法燃放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六、持续强化烟花爆竹“打非”工作。针对新国标实施之初,B级产品仍存在较大市场需求,短期内可能出现烟花爆竹非法违法活动密集反弹等情况,各级安监部门、公安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协同执法,真正形成打击查处工作合力。坚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的要求,加大刑事追责力度,切实做到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安监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对烟花爆竹非法案件的立案和办案程序,对认为符合刑事追责的案件,要认真做好取证工作,并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切实形成“打非”工作高压态势,确保全省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省安全监管局    省公安厅
                                     2013年6月28日

 
主办单位: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
协会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杭行路666号万达广场C座5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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