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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改进入全国人大一审
事故防范重在排查隐患
www.zj-safety.org.cn  日期:2014-02-26  来源:本报记者 毛磊《 人民日报 》( 2014年02月26日 11 版)
    强化追究 重典治乱
  2月25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作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他指出,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突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重点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发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着力解决如何“重典治乱”的问题。
  据了解,2002年制定的安全生产法施行十余年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亟须进一步加强。
  针对这部法律的许多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实的情况,全国人大代表曾经多次提出议案,要求修改安全生产法,从制度上解决安全生产投入缺乏法律保障、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低、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措施不适应等方面的问题。
    不得打击报复管理人员
  据杨栋梁介绍,修改草案从六个方面强化落实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
  ——增加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
  ——规定矿山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
  ——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对其打击报复,包括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赋予监管部门强制执行权
  杨栋梁还从两个方面阐述了草案对完善监管措施所作的修改:
  一、适当扩大了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对象范围,增加规定可以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二、针对实践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等决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为确保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在严格适用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赋予监管部门相应的强制执行权。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建立违法行为信息库
  由于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威慑力度已明显不够,难以适应当前安全生产领域“重典治乱”的实际需要,为此草案强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具体表现为:
  对应当给予处罚的所有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较大幅度地加重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数额,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
  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实行“黑名单”制度,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投资、国土、证券监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调整行政审批项目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草案对现行安全生产法设定的审批项目作了两项调整。
  将矿山等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这两项审批项目合并为“安全评价”一项。
  对矿山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不再与能否任职挂钩。
 
主办单位: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
协会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杭行路666号万达广场C座501室
联系电话:0571-88063105 88822089
技术支持: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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