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Association of Work Safety,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浙江省境内涉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和有关协会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联合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服务;接受政府的监督指导,为政府有关决策提供参谋咨询;为社会服务,共同为建设和谐社会而努力。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应急管理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应急管理厅直属机关委员会。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增强会员的安全生产自律能力。
(二)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调查研究、技术攻关,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决策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三)组织研究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承办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的立项、评估、鉴定、推荐和成果推广应用;编制行业、地方、团体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划、标准、规范和规程;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组织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打非治违活动。
(五)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技术咨询、培训研讨、学术交流等活动;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提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风险评估、应急救援技术咨询、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等服务;组织举办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论坛、展览、研讨会。
(六)组织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业卫生等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则约束、信用评定、自律管理。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组织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等培训教育、能力提升和管理,建立相关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
(七)为会员和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信息服务,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
(八)加强会员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自律管理。开展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评定命名和创建推广工作,开展省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和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定推荐工作,以及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相关方面的先进评选活动。
(九)办好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网站;出版协会内部刊物《安全会刊》和有关书籍、教材、资料,向协会内外提供信息服务。
(十)开展与国内外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机构的交流考察活动。
(十一)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安全管理工作者;
2、获得硕士以上学位、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三年以上、大专毕业五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八年以上,从事安全技术管理领域工作,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技术水平或科技成果者;
3、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有较好的安全生产理论水平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者;
4、热心和积极支持协会的社会知名人士、科学家、企业家和社会活动家;
5、协会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四)团体会员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我省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应急和安全生产相关的管理、科学技术研究、高等院校、中介服务、设计规划、培训教育、检测检验和社会团体等单位。
2、国内在浙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免费或优惠获得协会有关资料、科技信息等;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团体会员除享有会员的权利外还有下列权利:
1、根据协会决议、决定和任务,可独立安排工作计划、独立或请协会协助开展相应的活动;
2、有向协会推荐个人会员、其他团体会员、大会代表和理事人选的权利;
3、有向协会推荐优秀论文、优秀成果、获奖候选人的权利;
4、可请求协会协助开展相关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接受协会邀请承担有关工程项目或安全技术、产品攻关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撰写和提交学术论文;
(七)团体会员应积极支持所在单位的个人会员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根据需要,经理事长提名聘请协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顾问和专家,以指导、支持和协助理事会工作,其人选不受是否为协会会员的限制;
(十一)决定进行奖励、表彰和授予、撤销荣誉称号;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组成,受常务理事会委托,行使第十八条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是在职或者退休党政干部的,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选举产生;
(五)审查年度财务计划和月度财务报表;
(六)决定由秘书长提出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际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对本协会财务开支的审批和对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财务审查;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个人和团体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开展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7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