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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征求《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讨论稿)》意见的函
浙安协函〔2009〕15号
www.zj-safety.org.cn  日期:2009-09-22  来源:

各安全评价单位: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章程》规定,徐林理事长提议,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专业委员会的筹备工作正在进行中。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讨论稿)》发送给您,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9月7日前传真至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秘书处。

联 系 人:张介晶    胡煜文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0571-88063105

地    址:杭州市保路213号    

邮政编码:310007

附件一: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讨论稿)

附件二:《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讨论稿)》修改意见

二○○九年九月二日

附件一:

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讨论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专业委员会(以下称安评委)的工作,加强安全评价行业管理,促进我省安全评价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安评委中文名称为: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为: Safety Assessment Professional Committee of Zhejiang Association of Work Safety (缩写SAPCZ)。

第三条  安评委性质:安评委是经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同意,由协会会员中安全评价单位和安全评价师自愿组成的自律性、专业性工作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安评委接受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是承担安全评价行业内部管理职责和行业自律功能的专门组织。在业务上接受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是联系政府和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的桥梁和纽带。

    第五条  安评委坚持民主协商、公平公正的原则。其主要任务是:团结和组织我省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从业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完善行业内部管理;协助政府开展安全评价行业管理工作,为会员服务、为评价对象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探讨、研究和解决安全评价实践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促进我省的安全评价事业发展;规范安全评价市场秩序,调解安全评价业务纠纷。

    第六条  安评委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评价政策法规、标准和我省有关安全评价政策;

(二)开展安全评价工作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安全评价工作政策、规划和其他重大决策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会员的合理意愿和要求;

(三)执行安全评价行业技术规范、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安全评价市场行为和秩序;

(四)开展有关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的技术咨询服务;

(五)进行安全评价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六)开展安全评价理论与应用技术研究,解决安全评价实践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推广安全评价新技术和新方法,提供安全评价技术、咨询服务;

(七)开展安全评价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 

(八)开展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表彰与奖励活动;按自律公约,受理会员诉求,调解安全评价业务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违规、违约的会员进行惩戒;

(九)开展国内外安全评价技术交流与合作;编辑、出版和发行安全评价书刊;

(十)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安全评价师继续教育,并向会员提供其他有关服务;

(十一)承接会员委托的安全评价报告专家评审;

(十二)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和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安评委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议; 

    安评委委员会议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并通过本规则;

(二)执行协会和安评委的决议;

(三)改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调整委员人选;

(四)审议并通过安评委工作报告;

    (五)制定安评委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对会员的奖励或惩戒;

    (七)就本安评委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做出决议;

(八)决定安评委终止事宜。

    第八条  安评委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九条  安评委委员任期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协会理事长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安评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委员按安评委成员单位各推选一人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省安全评价领域有较大影响,业务熟悉,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为人处事公正正派,热爱协会工作; 

    (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十二条  安评委实行委员制。经安评委全体会议民主投票选举,由得票多者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协会理事长批准后担任。

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委员应由各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大会;

(二)检查委员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安评委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副主任委员人选,交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五)审查年度经费执行报表;

(六)安排副主任委员的有关工作;

(七)决定安评委授权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四条  安评委的办公地点设在省安全生产协会(杭州市保路213号)。

    第十五条  安评委不另设办事机构,协会秘书处承担并处理安评委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委员会议通过的会费标准,由协会统一收取会费,开具会费收据,颁发会员证,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协会不另行重复收会费。

第十七条  安评委专项活动经费由安评委各成员单位分担,活动经费应保证安评委各项工作活动需要。活动经费预算在每年的第一次委员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安评委的各项收入属于协会所有。协会可将安评委收入中部分或全额用于安评委的工作支出。

活动经费主要用于本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安全评价事业的发展。可用于安评委会议、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奖励、补贴等和办公费、差旅费的开支。

安评委不得产生债权、债务。

第十九条  安评委不单设财务,由协会财力管理,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安评委因故终止,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协会理事长或安评委会议提出终止动议并表决通过后予以终止。

第二十一条  安评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归协会所有,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安全评价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协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安评委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第一次安评委成立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

                                                                         二○○九年九月二日

附件二:

《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讨论稿)》修改意见

 

 

 

 

 

 

 

 

 

 

 

 

 

 

 

 

 

 

 

签名:

二○○九年九月  日

 
主办单位: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
协会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杭行路666号万达广场C座501室
联系电话:0571-88063105 88822089
技术支持: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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