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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公约
 
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专业委员会自律公约
www.zj-safety.org.cn  日期:2020-12-30  来源:

 

第一条 加强我省安全评价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安全评价行业整体利益,促进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章程》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以下所称“公约成员单位”是指:自愿加入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协安评委”),并签订本公约的安全评价机构。 

第三条 凡加入本公约的成员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守法、公正、诚信、独立的安全评价行业自律原则,尊重、信守本公约,完善安全评价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自我约束机制,维持安评机构的良好形象,维护安评市场的有序竞争。

第四条 省安协安评委是本公约的发起单位,负责对公约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公约成员单位对省安协安评委组织实施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约成员单位坚持依法依规经营,合法规范运作。严格按照审批的资质业务范围开展工作;不得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不应当有任何形式的业务挂靠和项目转包分包。

第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开展安全评价等技术服务工作,坚持客观独立、科学公正、诚实守信的工作原则,不隐瞒事实,不出具虚假报告,不暗示、诱导或纵容评价客户提供虚假证明。

第七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等有关要求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安全评价师不得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不得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没有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公约成员单位应当提高安全技术服务水平,确保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切实发挥安全评价技术支撑作用。

第八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评价师和其他有关人员的管理。不允许安全评价师的非法挂靠;不以非规范的方式利用其他机构的安全评价师;不以非正常手段诱使其他机构骨干安全评价师等专业技术人员频繁变动工作单位,以套取安评机构资质。

公约成员单位在新聘用安全评价师前,应加强与该人员原所在工作单位的沟通,并关注该人员在原单位的工作表现和客观评价。

第九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当弘扬行业正气、公平竞争, 杜绝无序、恶意和不正当的竞争。

公约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按照《浙江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合理收费,抵制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收费行为、最低价招投标等行为,保障安全评价机构的技术服务品质和基本利益。

公约成员单位派出安全评价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企业的技术服务等工作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恶意诋毁其他机构,应当维护行业的整体权威性。

第十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保守客户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公约成员单位业务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沟通,必要时可以请省安协安评委进行调解。公约成员单位技术方面出现争议时,必要时可以请省安协安评委协助开展技术仲裁。

第十二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省安协安评委组织的活动,相互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违法违规违约的行为。

第十三条 省安协安评委定期对本公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以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对安全评价事业有突出贡献的成员单位和安全评价师予以表彰奖励,公开向社会宣传。对违反本公约的成员单位和安全评价师给予批评,并向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本公约于20201225日经省安协安评委第四届第一次委员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省安协安评委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
协会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杭行路666号万达广场C座501室
联系电话:0571-88063105 88822089
技术支持: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备案序号:浙ICP备12033676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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